成為彼此的光,即使身在幽暗。
偏差行為的多重視角:我們如何界定「異常」?
當我們談論異常行為(Abnormal Behavior)時,這究竟意味著什麼?是個人內心的煎熬?是社會對某些行為的排斥?還是純粹的統計偏離?在心理學的發展過程中,學者們提出了多種定義異常行為的方式,每一種觀點都試圖捕捉這些行為的本質,但同時也面臨各自的限制。讓我們透過幾個例子,來探討這些不同的視角如何影響我們對異常行為的理解。
個人主觀不適感(Personal Distress):當痛苦無法被忽視
有些異常行為的核心並不在於它是否違反社會規範,而是它帶給個人的痛苦與困擾。例如,焦慮症患者可能在毫無威脅的環境中感受到極端的恐懼,心跳加速、呼吸急促,甚至無法專注於日常生活。這種強烈的主觀不適,使他們難以正常運作。從這個角度來看,異常行為的判定標準在於個人是否感受到顯著的痛苦,而這樣的視角確實能幫助心理學家理解患者的內心掙扎。
然而,這種定義的問題在於,不是所有的心理疾患都會讓當事人感到痛苦。例如,躁症患者在發作期間可能充滿能量,甚至沉浸於狂喜之中,卻在行為失控後對生活造成嚴重影響。同時,某些反社會人格特質者(如無悔的欺詐行為)可能根本不會體會到個人痛苦,但他們的行為仍被視為異常。因此,單純依賴個人的主觀感受來界定異常,並不足以涵蓋所有的心理問題。
失能(Disability):當行為妨礙了生活
如果一個行為導致個體無法有效地履行日常角色,那麼它是否應該被視為異常?例如,社交焦慮症患者可能因為對與人互動的恐懼,無法順利參加面試或維持一份穩定的工作。這種「失能」的觀點將異常行為界定為那些影響個體功能的狀態,而不僅僅是內在的痛苦。
這種觀點的優勢在於,它提供了一個相對客觀的標準,使我們可以根據行為對生活的影響來評估其異常程度。然而,問題在於,有些行為雖然不符合社會主流,卻並不影響個人的基本功能。例如,一個人可能選擇極端的素食主義,甚至對特定食物產生極度恐懼,但如果這不影響他的職業、人際關係或生理健康,這還算是異常嗎?「失能」的標準雖然實用,卻無法解釋所有偏離常規的行為。
統計常模(Statistical Norms):少數一定是異常嗎?
如果我們單純從數學角度來看異常,那麼所有極端值都應該算是異常。例如,智商 160 的人顯然偏離了平均水平,但我們並不會因此認為高智商是一種異常行為。這就是統計常模的矛盾——它提供了一個明確的方式來判定哪些行為是不尋常的,但並不是所有的不尋常都是有問題的。
這種方法的優勢在於,它提供了一種量化的方式來評估異常行為,例如透過心理測驗來測量焦慮或憂鬱的嚴重程度。但問題在於,異常並不一定代表病態。例如,某些藝術家可能擁有與眾不同的思維模式,甚至看似脫離現實,但這種特質反而成為創造力的來源。因此,統計標準能幫助我們識別極端行為,卻無法告訴我們這些行為是否真正需要治療。
偏離社會常模(Violation of Social Norms):文化決定了異常的樣貌
在某些文化中,巫醫透過吟唱與神靈溝通可能被視為正常,甚至受人尊敬;但在另一個社會,這種行為可能會被視為精神錯亂。這種視角強調異常行為的社會建構性,也就是說,某些行為在一個文化中可能被視為異常,在另一個文化中卻是理所當然的。
這種觀點讓我們能夠更靈活地解釋異常行為,避免過度病理化某些文化特定的行為。然而,它的問題在於,社會規範本身會不斷變遷。例如,過去同性戀在某些國家被視為精神疾病,如今則被視為正常的性取向。如果異常行為的定義僅依賴社會規範,那麼它可能會受到文化偏見的影響,導致對某些群體的不公平對待。
具傷害性的失功能(Harmful Dysfunction):當行為偏離了生物功能
心理學家 Jerome Wakefield 提出「具傷害性的失功能」概念,認為異常行為不僅僅是違反社會規範,而是當行為偏離了正常的心理功能,且對個人或社會造成傷害時,才應該被視為異常。例如,嚴重的賭博成癮者可能無法控制自己,導致經濟崩潰,甚至影響家庭關係。這種觀點試圖綜合科學與道德標準,提供一個更具適用性的定義。
這種觀點的優勢在於,它結合了心理學與生物學的觀點,讓我們能夠從演化與適應的角度來評估異常行為。然而,挑戰在於,心理功能的「正常狀態」究竟應該如何界定?例如,有些人可能擁有極端的完美主義,這種特質在某些情境下可能導致焦慮與壓力,但在職場上卻可能是一種優勢。這使得「功能障礙」的標準難以劃定,畢竟每個人對生活的適應方式都不同。
異常行為的定義並非單一視角
心理學對異常行為的理解,並非單靠某一種標準就能全面涵蓋。個人的主觀痛苦、功能受損、統計偏離、社會規範與生物功能,這些視角各自提供了不同的觀察點。最終,我們或許需要將這些觀點結合起來,才能更全面地理解何謂異常,並在臨床實踐中提供更合適的判斷標準。
在這個過程中,我們不僅是在界定異常行為,更是在思考——我們如何理解「正常」本身?